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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永生与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永生,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希金,董事长。
  原告许永生与被告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许永生价款人民币117万元,此款由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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