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永生,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希金,董事长。
原告许永生与被告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许永生价款人民币117万元,此款由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辉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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