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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萍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海萍,女,195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许海萍因与被申请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海萍申请再审称,上海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说明认为“实施右踝关节滑膜清理手术的指证过于宽泛,手术效果不佳”,可见许海萍的神经损伤根本无需手术治疗。许海萍因旅行扭伤脚至华山医院治疗,华山医院错误地对许海萍进行手术,造成许海萍肢体XXX伤残,故华山医院的手术治疗错误,构成医疗事故。针对许海萍椎体束症阳性,上海市医学会理应抽取神经内科、麻醉科专家参与鉴定,但鉴定仅由5位骨科专家做出,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错误。原审法院曾咨询过骨科和麻醉科专家意见,但未咨询神经内科专家意见,且该咨询意见亦未经质证、辩论程序,该咨询意见错误。许海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华山医院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损害,许海萍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许海萍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医学会在手术方面分析说明为“华山医院的关节镜手术操作未发现违反常规,但实施右踝关节滑膜清理手术的指证过于宽泛,手术效果不佳,但未造成患者踝关节新的损伤”。该医学会鉴定意见及其补充意见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华山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前告知不充分、滑膜手术不严谨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许海萍的目前状况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上海市医学会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组成、资质及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采信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案鉴定意见及其补充意见,于法有据。许海萍的申请再审主张,并没有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许海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海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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