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640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住海丰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海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初,被告人许某某虚构了与被害人陈某某合作投资购买位于海丰县海城镇莲花山管理区新望村委苦荔树村的3万多平方的地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从农信社贷款人民币300万元作为投资款于2012年3月2日支付给被告人许某某。2012年至2015年间,许某某代为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约40个月,2017年4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人许某某尚欠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49万元。2014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又虚构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海丰县可塘镇合作投建地产项目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多次支付现金合计人民币55万元。以上被告人许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钱款合计人民币304万元,多数被被告人许某某用于个人开支或其他投资,直至案发仍未归还。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向其支付投资款时,莲花山地皮收购项目的投资意向是真实的,后因其合作伙伴未按约购得土地,才导致投资失败。同时供述该项目在2012年7月已确定投资失败,但合作失败之事被告人许某某一直对被害人陈某某隐瞒真相,继续占有该笔投资款。
2.2014年9月份,被告人许某某让被害人朱某某向其支付投资款项,承诺事后给予利润分成。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4月5日,被害人朱某某先后几次转帐给被告人许某某合计225万元。2015年,被告人许某某归还朱某某100万元。直至案发,尚欠125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个人房产等开支。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出具欠款180万元的借条给被害人朱某某,超出投资款部分应是事后双方约定的“补偿款”。
3.2011年前,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许某城商定,被害人许某城提供资金参与被告人许某某投资房地产生意,从中获取利润分成。2011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许某某虚构合作投资项目事实,骗取被害人许某城多次向被告人许某某转汇投资款合计576元。2017年3月15日,经双方核算被告人许某某结欠被害人许某城投资款410万元(含部分利润)。被告人许某某供述此款中,有170万元是被害人在2015年间向其支付的投资款,另240万元是被害人在2015年前累计向其支付的投资款和利润,其中投资利润约40万元。以上从被害人许某城骗取的投资款合计370万元,其中100万元被被告人用于归还被害人朱某某,余款被用于个人开支或其他投资。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还供述,其在2013年至2014年间,陆续投资红油期货项目合计人民币1700多万元,亏损约1400万元,导致其个人资金周转困难;投资期货款项多数来源于投资房地产项目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虚构投资项目或故意隐瞒投资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多次支付投资款,用于个人开支或高风险投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加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卷宗共陆册、光盘共伍张。
3.证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