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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玲芳与杨琼、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许玲芳,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琼,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张玉峰,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许玲芳诉被申请人杨琼、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玲芳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玲芳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玲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琼、张玉峰银行存款人民币2,2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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