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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瑶与汪冰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瑶,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冰心,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细生,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瑶与被告汪冰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许瑶诉称,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不当得利本金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为同事关系,被告为购买理财产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50,000元给被告。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借款约定,被告否定借款合意,原告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驳回,故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阳新县排市镇官科村下周组,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李志江

书记员:练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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