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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红军与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红军,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原告许红军与被告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许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3.判令被告偿付借款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月利息500元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养老服务预定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养老服务预订事项1.1养老服务选择:甲方自愿选择预订乙方提供下列第【2】类养老服务;1.2养老服务预订款5万元;1.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养老服务预订款汇至乙方收款账户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1.4养老服务预订权益(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要求乙方提供养老服务的,乙方自本合同有效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退还甲方支付的养老服务预订款;(3)乙方应于每一个月向甲方支付一次权利让与收益500元,共支付12期,首次支付日期为2018年7月1日,以后各期(如有)于首次支付日的对应日支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于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通过上海晨彤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8个月的利息共计4,000元,此后未支付任何款项。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已人去楼空。原告认为,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支付5万元,被告却未能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此诉诸本院。
  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以“养老服务”项目具有高收益吸引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人投资,数额较大。且涉案合同到期后,被告亦未按约将预定款本金退还原告。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普公(经)立字[2018]10102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存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依前述规定,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红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房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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