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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红梅与陈福泉、陈美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红梅,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福泉,男,193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陈美蓉,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泉口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号XXX、X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钟维雄,总经理。
  原告许红梅与被告陈福泉、陈美蓉、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被告陈福泉、陈美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姚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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