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羽坤,女,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君浩,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许羽坤诉被告陈君浩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许羽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为婚房购买的家电、灯具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016.77元;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向被告百安居储值卡充值的费用共计26,000元。
原告许羽坤诉称,原、被告曾系情侣关系,双方约定婚房的家电用品及灯具由原告负责购买。自2017年3月28日至9月10日,原告陆续为婚房购买了各类家电及灯具用品,金额共计28,016.77元。此外原告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5月1日分两次向被告的百安居储蓄卡内共计充值26,000元用于购买婚房其他电器。2018年3月9日,双方分手。原告曾提出要被告返还上述费用,被告同意归还,但一直拖延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陈君浩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户籍地虽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新村XXX号XXX室,但被告自1988年起就居住于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至今,故虹口区已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就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穆英慧
书记员:周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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