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良,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锋,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吴金,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许良与被告谭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7日裁定查封被告谭吴金名下240,48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因被告无法有效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吴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借期至2018年4月11日。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但被告未按时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240,000元,于2018年4月11日前还清。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4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240,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达成借款合意,且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止日期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支持。被告谭吴金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此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吴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良借款本金240,000元;
二、被告谭吴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良以借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申请费1722.40元,由被告谭吴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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