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艳涛,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油化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继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薇,女。
被告:上海楠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柴浩锋,总经理。
原告许艳涛与被告上海石油化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楠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艳涛撤回起诉。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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