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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苗生、苏月华与章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苗生,男,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苏月华,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齐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许苗生、苏月华与被告章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苗生、苏月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齐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苗生、苏月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6日,被告向两原告之子许伟敏借款20,000元,并向许伟敏出具借条一份。许伟敏将2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之后,许伟敏多次向被告讨要钱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许伟敏于2018年10月15日死亡。许伟敏未婚未育,两原告系许伟敏的父母,许伟敏生前未留有遗嘱。因两原告系许伟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被告章齐俊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6日,被告章齐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许伟敏贰万元整。许伟敏于2018年10月15日死亡。许伟敏未婚未育,两原告系许伟敏的父母,许伟敏生前未留有遗嘱。2018年11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许伟敏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两原告作为许伟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齐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齐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苗生、苏月华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被告章齐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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