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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曹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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