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长华,男,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旭土方工程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长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马祥,男。
原告许长华与被告上海长旭土方工程服务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许长华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长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