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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长华与上海长旭土方工程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长华,男,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旭土方工程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长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马祥,男。
  原告许长华与被告上海长旭土方工程服务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许长华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长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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