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许某某诉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许维、唐杰、许唐祎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许维、唐杰、许唐祎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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