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雪观,女,195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王春妹,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王春伟,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宁岳,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河道水闸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沈怡,所长。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汤民,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雪观、王春妹、王春伟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河道水闸管理所、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许雪观、王春妹、王春伟于2018年10月9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雪观、王春妹、王春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4元,减半收取计8,482元,由原告许雪观、王春妹、王春伟负担。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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