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雯华,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乐梅,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雯华与被告何乐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许雯华于2019年9月2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雯华撤诉。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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