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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许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县**村**。2018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大道**网吧,趁被害人何某某在网吧内睡觉,盗得何某某放在桌面的摩托车钥匙,后许某在网吧外找到何某某的摩托车,利用钥匙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何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09元。

2020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在广东省珠海市**看守所被释放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摩托车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的供述;6.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祯

2020年4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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