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骁,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鸿敏,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璞,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张慧云,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陈梅英,女,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魏克勤,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许骁与被申请人张璞、张慧云、陈梅英、魏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骁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璞、张慧云、陈梅英、魏克勤的银行存款496,221.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璞、张慧云、陈梅英、魏克勤的银行存款496,221.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01.11元,由申请人许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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