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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鹏与上海昌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鹏,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堃。
  原告许鹏与被告上海昌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卫莲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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