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鹏,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堃。
原告许鹏与被告上海昌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卫莲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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