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鹏浩,男,199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系许鹏浩之父),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映月,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鹏浩因与被上诉人洪映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采信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洪映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法院在本案诉讼中既未明确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未为其设立法定代理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鹏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2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董娟子
审判员:汤佳岭
书记员:蒋晓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