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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东临朐县人,户籍地同住址:临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朐县东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镇路081号灯杆南7米处越过中心线逆向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吴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鉴定,二人伤情均为重伤;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现场勘验等笔录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二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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