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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书(汪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被告人汪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刑)、某某某(已判刑)、罗方方(已判刑)受陈某某(已判刑)的邀约,参与组织他人卖淫活动。汪某某负责接嫖客的电话,与嫖客谈好嫖资等事宜后通知陈某某,陈某某便安排某某某驾驶陈某某的贵F****3号吉利轿车与王某某、罗方方接送卖淫女黄某、李某、吉某到各宾馆、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嫖资由陈某某统一分配。2017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汪某某接到嫖客电话后,通知陈某某、王某某、罗方方等人带卖淫女李某在黔西县水西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后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均被公安民警抓获,汪某某因不在现场未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汪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寄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某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5.讯问同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祥

检察官助理:徐殿明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讯问同录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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