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牛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江苏康尔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吴文杰,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王梅,女,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尔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文杰、王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2,44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尔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文杰、王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2,44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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