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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

2021-04-29 李北斗 评论0

请求权基础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基础的概念:请求权问题可以描述为:“谁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因此,我们在处理请求权纠纷时,重点工作是查找支持请求的法律规范,该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民法七大请求权基础检讨顺序(口诀:契、类、无、物、不、侵、其)

       (1)合同请求权:首先要做的就是判断当事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先判断有无合同关系的理由在于,有合同就不是无因管理,而且不会是无权占有,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因必须是无法律上原因),而且合同可能会影响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认定。因此,当事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是最先检讨的。

       (2)类似合同请求权:类似合同请求权都与合同缔结有关,因此放在合同之后检讨。

       (3)无因管理请求权:无因管理又有称为准合同,无因管理可作为不当得利法律上的原因,也可作为侵权行为阻却违法事由,因此无因管理必须先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判断。

      (4)物权关系请求权:之所以先判断物权权利,是因为检讨此权利时必须先检讨物权变动,而物权变动往往又影响是否有必要在依据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主张其权利,例如在判断是否侵害所有权时,就必须确认所有权归属。

      (5)不当得利请求权:合同、无因管理皆为有无不当得利之前提要件,而物权归属也影响不当得利之请求。

      (6)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并不为其他请求权之前提,因此最后检讨之。其往往与合同、无因管理、物权、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并同存在,最后不要忘记检讨此一权利。

      (7)其他请求权:最后才检讨是否有其他民法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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