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仁俊,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津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仁俊与被告上海津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诸仁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仁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诸仁俊负担。
审判员:姜广瑞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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