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寅旻,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原告诸某某与被告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诸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诸某某已预交),由诸某某负担;公告费560元(诸某某已预交),由诸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汪 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