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健。
申请人:郁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奕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晓春。
被申请人:郭海忠。
原告诸健、郁吉诉被告陈晓春、郭海忠、郭宝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诸健、郁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晓春、郭海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于2018年11月28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诸健、郁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晓春、郭海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丽君
书记员:张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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