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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呈祥与夏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诸呈祥,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东,上海忠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俊,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诸呈祥诉被告夏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诸呈祥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诸呈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呈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施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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