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暨市好福气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
法定代表人:李晓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
被告:东方空运有限公司(ORIENTALAIRTRANSPORTSERVICEINC)。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
在本院审理原告诸暨市好福气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东方空运有限公司(ORIENTALAIRTRANSPORTSERVICE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7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已在另案中一并主张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好福气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悦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东方空运有限公司(ORIENTALAIRTRANSPORTSERVICEINC)的起诉。
审判员:陈 磊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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