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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昇运针纺有限公司与上海沣毅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诸暨市昇运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朱伯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锋,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沣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郑丽芳。
  原告诸暨市昇运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沣毅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诸暨市昇运针纺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昇运针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诸暨市昇运针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  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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