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诸某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码34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曾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诸某某酒后驾驶皖A5*****号小型客车,沿合肥市合作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山路交叉口南150米附近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金属隔离护栏,致本车及护栏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9年10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诸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血液提取材料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郝某某证言;3.被告人诸某某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5.查获、抽血的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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