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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1与姚某某、诸某2其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诸某1,女,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某某,女,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诸某2,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诸某1与被申请人姚某某、诸某2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诸某1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诸某2名下1,550,000元(人民币,下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诸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诸某2名下1,55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金

书记员:顾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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