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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正与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诸正,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男,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顶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正与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被告比亚迪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我院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了被告比亚迪公司的申请,被告比亚迪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本案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该日口头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恢复审理。原告诸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被告外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被告比亚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外服公司支付原告诸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被告比亚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外服公司、比亚迪公司支付原告诸正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50,00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9月1日起原告由被告外服公司派遣至被告比亚迪公司处工作,月工资为税前25,000元。被告外服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4月前的工资,并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但自2018年5月起被告外服公司拖欠应发工资,并于2018年6月30日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被告比亚迪公司于2018年7月起也不再向原告提供工作场地。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外服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外服公司从未招聘及解聘原告,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派遣原告至被告比亚迪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外服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两被告之间签订委托人事管理合同,被告外服公司仅为被告比亚迪公司的员工代办用退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人事代理服务。原告自认受案外人李某招聘并管理,并曾自认系与被告比亚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目前案外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被告外服公司为原告垫付了社保和公积金导致经济损失,被告外服公司也是受害人,目前被告外服公司也已报案。
  被告比亚迪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与被告比亚迪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两被告之间未签订委托人事管理合同,被告比亚迪公司不清楚原告的工资和社保的实际支付主体。因案外人李某私刻被告比亚迪公司的公章,被告比亚迪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已受理。
  原告诸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虹劳人仲(2018)办字第1194号仲裁裁决书、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电子工资单,银行流水、上海外服微助手截图;被告外服公司对其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南京东路街道分中心调解笔录、律师函、8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比亚迪公司对其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案回执、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证明。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质证意见,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外服公司向原告诸正代发工资。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外服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保。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外服公司委托被告外服公司国际人才分公司为原告缴纳公积金。
  2018年8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原告诸正的仲裁申请,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2、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50,000元;3、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差旅费30,000元。2018年10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另查,2018年6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受案回执,受理被告比亚迪报称的案外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目前案外人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向案外人李某及陈振宇做的笔录记载:“1.2018年6月27日,案外人李某陈述:我昨天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投案自首……问:陈振宇委派你作为上海比亚迪公司市场推广工作的负责人,那你有无与上海比亚迪公司之间签订过聘用合同?案外人李某陈述:签过的。我在签订劳工合同之前,经过陈振宇的安排,他让我以上海比亚迪公司华东地区市场部的名义对外聘请员工,一开始的时候只招了两个员工,分别是蔡青和李绮莹,这两个员工当时没有签订任何劳工合同……我将这些劳工合同打印出来后,我自己在劳工合同上盖上合同章。其他我招聘的员工的劳工合同也是这么签的。问:比亚迪公司的合同章你是从哪里来的?案外人李某陈述:陈振宇派了一个人将上海比亚迪公司的合同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送到当时办公地址的楼下……2016年年底因为招聘的员工开始多了,当时在时代金融中心的办公场所不够,所以向陈振宇申请需要更换一处更大的办公场地,经过陈振宇的同意,办公地址搬到了浦东新区国金二期商务楼853-859室。当时员工有不到20人,这些人都是以上海比亚迪公司的名义招聘的,这些员工的劳工合同上的上海比亚迪公司的合同章也是我盖印的。问:你应聘成为上海比亚迪公司的员工,但招聘公司的合同章由你自己盖印,你认为正常吗?案外人李某陈述:不正常,我也向陈振宇提出过,陈给我的解释就是:我及我招聘的这些手下员工都属于‘灰色地带’人员,如果等陈振宇跟李柯想推上位的人成功上位,我和我手下的员工都是能被上海比亚迪公司承认身份的。2.2018年7月17日,问:你作为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市场部负责人,是如何招聘员工的?案外人李某陈述:一开始就是我、蔡青和李绮莹三个人,他们两个以前是我在搜易广告传媒上班时候的同事,之后招聘员工是通过员工介绍进行面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文本是陈振宇的助理发邮件过来,我认为合适就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当时我手上有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和商务合同章三枚章,我在签订合同就是加盖合同专用章,平时这三枚章都是我交给沈燕保管。问:上述三枚章是哪里来的?案外人李某陈述:是陈振宇交给的,当时还给了我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我用这些东西联系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员工的社保和工资发放的手续。问:你只是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市场部的负责人,为何可以自主招聘公司员工而且公司的公章和合同章都是由你们部门保管呢?案外人李某陈述:当时陈振宇派人来送公章和营业执照的时候就跟我说因为深圳比亚迪集团有限公司内部高层要变动,所以我们有一定的自主空间,所以才允许我们自主找员工,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等都放在我们这里保管。问:你所在的公司市场部的人员组成情况说一下?案外人李某陈述:我是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市场部的总经理,市场部下设有五个部门,分别是华东/华北区(区域负责人:蔡青)……包括我在内一共40名工作人员。问:你们部门的人员工资是通过什么途径发放的?案外人李某陈述:都是由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我们供应商的一些垫资款中支出的(一开始部门的运营资金还是我们几个员工垫付的,约300多万),包括房租和部门运营的正常费用都是使用供应商的垫资款支付的。3.2018年8月23日,问:你共使用过关于比亚迪公司的印章几枚?案外人李某陈述:在我身边的曾有过6枚章。我第一次和‘陈董’、杨浩章碰面之后2、3个月,当时我们还在上海浦东的时代金融中心上班,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是‘陈董’派他来送比亚迪公司的相关印章,我记得当时对方将四枚章送到时代金融中心的路口,我自己下楼去拿的。分别是‘比亚迪股份(上海)有限公司新能源市场部合同专用章’、‘比亚迪股份(上海)有限公司市场部合同专用章’、‘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公章’、‘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商务合同章’。到了浦东国金办公的时候,大概是2017年年初的时候,我记得是过完年,又有一个陌生电话打我电话,告诉我他是‘陈董’派他来换章的,对方到了国金办公大楼的门口,这次也是我下楼拿的,这次这个人和上次送章的那个人不是同一个人。对方当时送过来两枚章,分别是‘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带英文)’、‘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公章(带英文)’。对方将这两枚章交于我后还要求我将之前除了‘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商务合同章’的其他三枚章交给他,因为对方说是‘陈董’指派他这样做的,所以我没有多问,也没有向‘陈董’核实过该情况。4.2018年10月31日,问:你有无与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签订劳工合同?案外人李某陈述:没有,我是和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工合同,因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需要真正用工的公司营业执照才能签订这个劳工合同,所以当时‘陈董’还叫人将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到我手里,我再将这份营业执照交给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问:你的工资是如何发放的?案外人李某陈述:我的工资及我招聘过来的员工的工资都是我垫付给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汇到我们的银行账户作为工资。5.2018年7月21日,问:你有否在比亚迪及比亚迪相关公司工作的经历?案外人陈振宇陈述:没有,我从来没有接触过比亚迪或者跟比亚迪有关系的任何公司,也没做任职过相关工作。问:你是否认识比亚迪系的相关高管或者工作人员?案外人陈振宇陈述:都不认识。问:李某为何要说你是幕后实际控制人?案外人陈振宇陈述:我不知道,在之前的工作中也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就是上下级的关系,她离开新昌瑞安之后我们就真的再也没有见过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外服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从而形成的具有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外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被告外服公司派遣至被告比亚迪公司工作;被告外服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原告代发工资,代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就此本院认为,鉴于庭审中原告自认系由案外人李某招聘入职且平时受李某管理,同时根据案外人李某的供述“我对外均是以被告比亚迪的名义招聘员工……招聘员工是通过员工介绍进行面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文本是陈振宇的助理发邮件过来,我认为合适就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当时我手上有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和商务合同章三枚章,我在签订合同就是加盖合同专用章,平时这三枚章都是我交给沈燕保管……我的工资及我招聘过来的员工的工资都是我垫付给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工资)都是由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我们供应商的一些垫资款中支出的……”,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外服公司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被告外服公司工作上的管理与指令。综上,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外服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诸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肖伟

书记员: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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