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葛帆,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陈勇,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安鑫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葛帆与被告陈勇、安鑫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被告陈勇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后,其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道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以本案所涉合同尚未到期,将在到期后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葛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道喆
书记员:秦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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