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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忠与李云、李厥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诸葛忠,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怡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朝刚,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厥庆,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原告诸葛忠与被告李云、李厥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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