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金明,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曾林,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朱晓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金明与被告赵曾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金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夏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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