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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雪利、陈雪华与上海绿地松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诸雪利,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雪华,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松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雪利、陈雪华与被告上海绿地松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雪利、陈雪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诸雪利、陈雪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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