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雪利,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雪华,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松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雪利、陈雪华与被告上海绿地松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雪利、陈雪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诸雪利、陈雪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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