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殷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涵,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佳昉,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佳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的利息50,473.33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逾期支付利息产生的违约金976.32元(详见计算表);4、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计算);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6、判令原告在上述各项诉请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2,400,000元,同时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原告自2019年3月15日起逾期支付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被告陈述,2017年6月,被告经案外人韩凯强介绍,向一家案外公司借款400,000元,后韩凯强不断介绍垫资公司给被告,为平前账而不断进行贷款,并将自有房产进行了抵押。被告发生本案借款,是为了偿还之前借款。被告于2019年5月8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了立案告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纠纷案件被告涉嫌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根据原告陈述及相应证据,本案纠纷可能存在犯罪嫌疑,理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 敏
书记员: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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