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诺斯(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汤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桥苑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来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健,男。
被告:中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兴。
被告:陈明兴,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笑竹,女。
原告诺斯(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桥苑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中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斯(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桥苑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中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956.32元,减半收取为132,978.1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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