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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依高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调兵山依高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长胜,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会,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宇,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调兵山依高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高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调兵山市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依高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依高公司与二十冶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的米格诺斯小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依高公司与二十冶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二十冶公司将施工主体工程非法转包给谷发明、谷川施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658号案件已经对二十冶公司与依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处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2017)沪02民终4904号】。现依高公司再次就相同纠纷进行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调兵山依高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时金兰

书记员:杨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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