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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与祁某、顾金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鹏,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金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包国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董必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谈某某诉被告祁某、顾金荣、包国川、董必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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