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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军军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谈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传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谈军军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2018年9月26日,原告谈军军以拟双方私下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谈军军撤诉。
  

审判员:吴裕华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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