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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文暖与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谈文暖
李俊娟(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魏军

原告:谈文暖。
委托代理人:李俊娟,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军。
原告谈文暖诉被告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坚独任审判,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谈文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归还本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魏军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被告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谈文暖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魏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归还本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魏军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被告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谈文暖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魏军承担。

审判长:王志坚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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