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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杰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谈杰
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杰,中共党员。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杰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王玲
审判员:翟跟彦
审判员:彭海英

书记员:黄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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