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水生,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恩妹(系原告谈水生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航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锡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谈水生与被告上海航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亚靖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水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恩妹、被告上海航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亚靖、人民陪审员濮如毅、顾凤瑾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水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恩妹、被告上海航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谈水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今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瑞路388弄小区喷洒农药、尤其在喷到该小区24号103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涉案房屋)南面窗前绿化时不要喷洒到窗内;2.要求被告对于2015年7月以后多次喷农药到原告家窗内的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原告妻子为盲人并患有严重的慢阻肺(二氧化碳潴留),自1980年代以来肺部就有健康问题,平日使用无创呼吸机,对空气污染尤为敏感。2015年7月,原告妻子在涉案房屋内南窗旁食用白切羊肉面,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被告工作人员将农药水直喷到原告妻子脸上,原告妻子大声惊慌呼救,但被告工作人员继续向饭碗、菜碗、锅里喷洒农药,原告听到妻子的呼救声,从厨房冲到饭厅,与被告工作人员争执,该工作人员才停止侵害行为。事发当天原告妻子前往医院配了一些解毒药,次日便无大碍。后被告公司人员赶来,承认由于管理上的瑕疵导致侵害事件发生,承诺赔偿原告一桌饭菜并探望原告妻子,尽最大的努力弥补过失。此次侵害事件发生后,原告妻子的肺部疾病愈发严重,未等到被告的承诺实现便于2017年9月底去世。因认为被告侵害和欺骗,2017年12月25日,原告和居委会、业委会人员到被告办公室,要求进行处理,被告当场承诺会出具盖有被告公章的书面道歉书向故人致歉、对生者停止侵害。但被告至今仍未给原告方书面道歉。原告认为,被告利用职能,实施不法行为,不顾业主性命,把农药喷到慢阻肺盲人的饭菜里,数次向原告一家喷洒农药,侵害原告一家的生命安危,被告工作人员在喷洒农药过程中从未使用过小喷嘴的农具。并且,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窗户和绿化距离很近,被告物业经理亦曾至原告家表态,以上情况均可证明被告喷农药侵权的行为。因此,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上海航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系原告所住小区(航瑞路388弄沉香苑二期)物业公司。2015年7月左右,因小区绿化灭虫需要喷洒农药,被告在喷洒农药前在楼道门和小区公示栏张贴告示、告知居民关好门窗。而当被告在对公共区域绿化喷农药时,因原告家未关好门窗,农药气味随风飘散进了原告家、但并非被告工作人员对着原告家饭碗喷洒农药。当时原告家表示抗议,被告工作人员做了解释。当天,被告物业经理去过原告家,解释了喷洒农药是有气味的,并让原告妻子去医院,说明如果有什么事情再来找物业,但之后原告方没有来找。同时,被告方并未向原告承诺过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另外,被告公司的喷药操作流程是由不同人员分组操作大、小喷头农具,前者喷高处树木,后者喷居民窗前灌木。故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的上述辩称,原告表示,原告方于2012年入住涉案房屋,直至2018年12月,从未见到被告在喷洒农药前张贴任何“温馨提示”一类的告示。并且,即使被告张贴告示,也不能消除危险,因为原告妻子生前是盲人,又不识字,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应该在喷洒农药时对原告家喊话提醒。原告表示,2015年7月事发后,被告物业经理上门对原告妻子说“真不好意思,这个不是小事情,你赶快去医院看看,这桌饭菜么,大家都是本地人,我们小菜肯定会拿来的,你保重身体”。但之后被告未有后续行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涉案房屋所在本市浦东新区航瑞路388弄沉香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5年7月,原告因认为妻子(盲人及慢阻肺患者)用餐时饭菜遭被告工作人员喷洒农药污染而向被告提意见,被告工作人员遂上门并建议原告妻子前往医院诊治。2017年9月底,原告妻子去世。2018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被告提交落款盖章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被告系沉香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处,该公司自管理该小区之日起每年给小区绿化喷洒农药时,都会提前张贴告知书或温馨提示,告知小区业主。
同时,审理中,本院前往涉案小区向被告了解喷药农具情况,被告向本院展示的存放库房(位于浦东新区鹤洁路)中可见大、小两种规格喷药农具,保管农具的人员表示,农具统一采购自农资公司,小的农具喷洒直径不到一米。同时,本院前往位于沉香苑二期内的沉香居委会了解情况,该居委会主任表示,被告在本案庭审中提交的《情况说明》确系由该居委会出具。
以上事实,由《情况说明》、本院拍摄照片,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以消除危险请求权为基础,诉请要求被告日后在对涉案房屋南面窗前绿化喷农药时不要喷洒到窗内,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所称被告喷洒农药到原告妻子饭菜中或屋内,与被告辩称的农药喷洒气味飘散入屋,该两种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而从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实地走访调查情况来看,均无法确证原告所称的被告向原告家屋内、饭菜喷洒农药一事,即本院无法确证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及其同居家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无法得出被告行为存在侵害原告方人身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方之合法权益构成妨碍或现实威胁,故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请即要求被告对于2015年7月以后多次喷农药到原告家窗内的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被告在2015年7月及之后对于原告方具有喷洒农药进屋的侵害行为,亦未能证明其妻子去世与被告喷农药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从原告自述的物业经理上门所说内容并无法推断出被告具有侵权行为;并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喷洒农药工作中具有严重操作不规范或未尽通知义务导致小区居民人身受损的情况;另外,赔礼道歉适用于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受到侵害的情况,对于本案所涉情形并不适用。综合上述因素,原告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谈水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谈水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田亚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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