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洪英,女,1959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雷,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林,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兵。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石合群。
原告谈洪英与被告张海林、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杨季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谈洪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肖泉
书记员:顾丽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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