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谈龙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申请人谈龙彬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赵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谈龙彬支行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赵某某银行存8,782,9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谈龙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赵某某银行存款8,782,9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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