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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智敏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谌智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8月14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智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谌智敏在南昌市西湖区河畔小区大门口,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

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谌智敏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和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周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2000元给谌智敏。

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胡某某与被告人谌智敏微信联系,通过扫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向谌智敏转账300元用来购买毒品,两人在交易前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谌智敏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5.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31克、氯胺酮0.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称重记录、支付宝付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姚红艳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谌智敏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智敏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5.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31克、氯胺酮0.8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长飞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谌智敏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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