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谌某某,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璟,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谌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谌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谌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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