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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谌某某出于好奇,使用淘宝账户在网上购买两支射钉枪和无缝管、加长钢管、射钉弹等枪支配件,按照网络教学视频,在其位于怀集县**镇**村委会*队0043号的家中进行改装,枪支改装完毕后,被告人谌某某将两支枪支放在家中。2020年5月18日,怀集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上述枪支。经鉴定,涉案枪支可以以火药为源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是自制枪支。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谌某某到怀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谌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决被告人谌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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